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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解釋麥齊光案 指對租單位當年無違法
終院解釋麥齊光案 指對租單位當年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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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6-01-28 21:46
撰文:
無綫新聞
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和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串謀詐騙政府租津案,早前終審上訴得直。終院今頒下判詞解釋原因。
判詞指對租單位在當年沒有違法,但對持單位則違反公務員守則及干犯詐騙罪。
上訴庭於前年11月正確地裁定原審法官錯誤裁決麥、曾二人,分別對所租單位擁有經濟權益。但上訴庭卻錯誤地認為法庭已作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定二人互相代對方持有物業。
終院法官指,二人在停止收取租金後才訂立互換單位信託協議。終院裁定法庭未能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證明二人在案發時互相代對方持有物業,故撤銷二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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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景文
終院
判詞
串謀詐騙政府租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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