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 須為登記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機構

發佈日期: 2020-09-2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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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信四個傳媒組織,表示會修訂《警察通例》中關於「傳媒代表」的定義,以往涵蓋持有記協等會員證的記者,改為須來自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截至今日為止,有205間傳媒已登記。消息指,新規定明日生效。

去年六月起,反修例衝突現場都見到有大批記者,警方有傳媒聯絡隊現場協助,亦會截查記者證件。

警方去信四個傳媒組織,指一直尊重新聞自由,但在多場大型公眾活動中都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增加執法困難。

警方將會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由以往只需要持有由新聞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記協或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改為須來自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

根據新聞處規定,登記資格包括機構必須定期採訪、持有《廣播條例》等相關牌照;網媒要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等。

新規定應用範圍除了記者會,亦會考慮在發現爆炸品或炸彈現場等特定情況,讓這些符合定義的傳媒進入封鎖區採訪,好像八月警方在壹傳媒大樓進行搜證時,就有設封鎖區。

至於公眾活動現場,消息指警方在「限聚令」下會根據新定義協助這些傳媒採訪,不符定義的傳媒需要提供更多證明,以確認其記者身份,否則將被票控違反「限聚令」。

執行方面,據了解警方傳媒聯絡隊截查記者時,會向總部查詢記者提供的證明是否符合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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