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早年批地契約較簡單 惟現時仍有效

發佈日期: 2015-11-19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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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早年批地契約較簡單 惟現時仍有效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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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提到,有29間未使用的空置校舍仍未交回政府,有些是在搬遷校舍同辦學團體協議時出現問題,令辦學團體可以將校舍變成其他用途。有立法會議員指,早年批出的契約一般比較簡單,沒有限制太多,但限於合約精神,政府不可以隨便改變。

審計報告提及,空置校舍處理不當的個案涉及宗教團體的不止一宗。報告不點名指學校V,2006年遷往新校址,原有校舍空置,佔地約2200平方米,但教育局在簽訂合約時,沒有把標準的歸還土地條款列為分配新校舍的條件,原因不明。結果辦學團體向政府補地價,空置校舍已改為教堂。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立法會議員謝偉銓指,不少宗教團體早年獲批土地,契約條文比較簡單,今天看來有些過時,但很難改變:「早期譬如說非工業用途,現在可能要說明要工業等等,或者現在都有些,哪幾層做商業,哪幾層做住宅,以前比較簡單。最新的要求地契裡都沒有,政府當然想放多一些條例進去,但地契基本上是合同來的,雙方需要遵守的。」

教協立法會議員葉建源希望,政府徹底檢視空置校舍問題:「我想有兩方面要看,一方面是機制,政府在機制上,是否出了問題,如何完善,另一方面是用地,審計署今次很好,詳列了一份清單,幫助立法會議員,今後跟進這些地方。」

他認為,政府應設立程序處理空置校舍問題,有需要時重新規劃,令土地物盡其用。

教育局回覆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指以私人土地協約方式批出的土地,契約由地政總署與私人土地承批人簽訂,契約的用途、批出年份要與地政總署聯絡。而當辦學團體獲分配校舍作重置,教育局與辦學團體簽訂有關合約中會加入歸還土地條件,訂明辦學團體須自願歸還現有學校用地及校舍。若未有按服務合約行事,教育局可終止合約,目前正檢討個案,並會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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