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正式頒布簡化非法所得文物歸還程序的法律。 該法律允許在符合條件下,將1815至1972年間,法國以非法方式獲取的外國文物,從公共領域中移出,從而簡化歸還程序。流程上,所有歸還申請須經過法國與追索國協商成立的雙邊科學委員會審查,並徵求法國國家文化財產歸還委員會的意見。 此外法國政府每年還應向議會提交報告,介紹其收到的外國追索請求及處理進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