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7人獲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 另一定罪上訴押後裁決

發佈日期: 2024-02-23 19:00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民陣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律政司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至於被告就另一定罪、「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法庭押後裁決。

涉案的七人,當中李柱銘早上有到終審法院聽審。控辯雙方的上訴申請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

案件涉及民陣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吳靄儀等七人,分別被控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原訟庭判全部人罪名成立,判緩刑或判囚8至18個月。

七人上訴,獲上訴庭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控罪,維持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當中判囚的四人獲減刑至5至12個月。律政司不服就此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許可,要求終審庭釐清「組織」的意思。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稱,毋須考慮誰人是遊行的召集人,各被告有自發控制遊行隊伍、在隊頭帶領及指引達半小時、有共同目的,可以視為一種組織方式。終院法官林文瀚認為被告或有帶頭起步的角色,但跟《公安條例》中「組織」的意思不同,條例是指明,組織者事前須申請及通知警方。

不過,律政司一方認為這個理解或有漏洞,例如組織者缺席,有人自發控制遊行,法律卻無法對他執法。法官林文瀚反駁,案中的組織者當時仍然在場,強調控制及領導不等於組織,駁回律政司申請。

上訴庭下午再處理被告一方就「參與非法集結」的上訴申請。

部分被告代表律師質疑,相關罪行最高判囚五年是過於嚴苛,制度上有不相稱以致違憲,亦會造成寒蟬效應。律政司代表反駁,最高刑期只用於最壞情況,法官判刑有寬廣的酌情權。終院常任法官李義亦稱,今次案件原訟庭的判刑亦包括緩刑,認為判刑合乎比例。而2019年示威活動,群眾情緒高漲,易觸發警民衝突,令形勢升溫。最終法庭押後裁決。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