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7人獲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發佈日期: 2024-02-23 11:06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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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2019年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律政司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

涉案的包括李柱銘、何秀蘭、吳靄儀等幾名前立法會議員。案件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

案件涉及民陣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分別被控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被判罪名成立,判囚八至十八個月,當中三人獲緩刑。

七人上訴,獲上訴庭撤銷組織的控罪,但維持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七人獲減刑三至六個月。

律政司代表指,上訴庭詮釋過於狹窄,要求終審庭釐清「組織」的意思。律政司代表認為,各被告自發控制遊行隊伍,在隊頭帶領遊行,可以視為一種組織方式。但林文瀚法官認為,他們的角色與《公安條例》中「組織」的意思不同,認為控制及領導不等於組織,即場駁回上訴申請。

至於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同時向終審法院,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申請上訴許可,終審庭今日亦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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