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青年黃大仙非法集結原獲撤定罪 終院改判即入勞教中心服刑

發佈日期: 2023-07-25 13:03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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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青年2019年在黃大仙集結時,以電筒射向警員,非法集結罪成,他上訴高院得直。律政司不服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認為高院法律出錯,涉案青年需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案發時16歲的麥永華到終審法院聽取判詞。

案情指2019年10月,多區有人集結抗議《禁蒙面法》,麥永華在黃大仙與另外三人以白光手電筒,照射在新光中心附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他其後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不能排除被告可能出於貪玩才接過手電筒使用,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今早頒布書面判詞。5名法官均認為,裁判官莫子聰和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錯誤採用過於狹隘的處理方法,將考慮範圍局限於梯級作出照射行為。

常任法官林文瀚指,當時現場有大批群眾聚集,拒絕聽從警員警告,繼續逗留。高院法官張慧玲,不排除麥永華是單獨行事,屬法律出錯。

終院認為,分析非法集結罪時,應該先確定非法集結是否存在,再處理事發時,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當日有三人一起用電筒照射警員,足以構成非法集結,麥永華接過他人的手電筒,已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麥永華的定罪及判刑,需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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