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2019年國慶日尖沙咀暴動罪成 10人判囚逾4年一人判入教導所

發佈日期: 2023-03-04 17:44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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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2019年國慶日,在尖沙咀一帶暴動罪成,10人判囚4年4個月,餘下一人案發時未成年,被判入教導所。

2019年10月1日,多區有人發起集會,其中有示威者在尖沙咀,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等。警方拘捕多人,其中11人受審後裁定暴動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今次是十分嚴重、規模大及具殺傷力的暴動,是挑戰警方權威。而身穿深色衣服,戴上口罩或防毒面罩,必然是共同行事,令他們更放膽、放肆。部分被告事後曾更換衣服,以逃避刑責,可見是有備而來。

加上本案在國慶假期及鬧市發生,街上行人眾多。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可帶動其他人參與暴動,為無辜行人帶來風險。他們又無視警方的警告旗幟及催淚彈等,無造成人命傷亡實屬僥倖。

雖然辯方指各被告無作出暴力行為,但被控暴動罪。法官指不能只考慮被告個人行為,需要顧及集體性,各被告明顯刻意挑戰警方,也不接納被告無深思熟慮的説法,以4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其中十人曾參與義工等活動,酌情扣減3個月,判囚4年4個月。

餘下案發時年僅17歲的被告,專家報告指他已汲取教訓,認為判入教導所,可收阻嚇及更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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