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鄭錦滿暴動罪成囚3年8個月 7人以「家長車」助他人離開同判囚
發佈日期: 2023-02-11 17:30
法庭


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2019年理大衝突企圖爬水渠離開,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同案另外七名被告,用車接送逃離理大的示威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7至13個月。 理工大學在2019年反修例期間被示威者佔據,警方連日包圍。八人被控協助示威者逃走,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審訊期間被加控暴動罪。 區域法院法官鄭念慈判刑時指,香港為法治社會,和平安寧的社區不容暴力,理大暴動規模不少,不少人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汽油彈,鄭錦滿的暴動罪,量刑起點是監禁四年半。 法官指控方原本可更早起訴鄭錦滿暴動罪,但到審訊中途,事隔逾三年才完成控方案情加控,屬延誤檢控,酌情減刑9個月。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再獲一個月扣減,最後判囚3年8個月。 至於另外七名被告,以「家長車」方式,協助逃離理大的暴動人士離開,一旦得逞,罪犯便可逍遙法外。 法官以「12港人案」中,參考廖子文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囚18個月,認為本案情節雖然較輕,但眾被告夥同犯案,屬加刑因素。而犯案沒有複雜計劃或持續性,各被告不認識他人,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七人分別判囚7至13個月,是「家長車」首宗判刑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