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男子去年屯門焚燒國旗辱國旗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發佈日期: 2020-04-15 18:47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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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去年在屯門焚燒國旗,裁定侮辱國旗罪成,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發在去年九月二十一日,任職咖啡師的21歲被告鄧智樂,參與「光復屯門公園」遊行期間,將屯門大會堂平台的國旗扯下焚燒,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

辯方求情時表示,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有坦誠的態度,明白做錯事,知道結果後表明不會再犯,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建議判處被告較長時間、160小時以上的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認為,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及尊嚴,燃燒或毀損國旗即屬犯法,案發當日被告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公開並故意侮辱國旗,可判處即時監禁三年。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攜帶點火器參與遊行目的,但呈堂片段清楚顯示,被告有用點火器焚燒國旗。但考慮到被告來自單親家庭,為被告求情的上司、家人及老師均指被告是熱愛生命的年輕人,本性善良、熱心助人,而且勤奮好學。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深刻反省,知道以焚燒國旗表達對政府不滿並非恰當做法,接納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判處被告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方曾要求押後判刑,等上訴庭就同類案件頒下量刑指引。不過,裁判官認為案件原本應在一月底判決,再押後對被告不公。

控方所指量刑指引,是沙田另一宗侮辱國旗案,被告將國旗拋下城門河,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要求判處監禁,正等候上訴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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