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接受懲教署監管期間盜竊及行劫 判囚6年8個月

發佈日期: 2019-05-16 20:31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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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出獄後接受監管期間,先後觸犯盜竊及行劫罪行,被判監禁6年8個月。

47歲被告劉嘉寧曾因誤殺、非禮及搶劫等罪,被判監禁共20年。他在2015年,搶劫及非禮罪刑期屆滿出獄後,仍須接受懲教署監管至2018年,但他在受監管期間,偷竊朋友金錢,並分別在尖沙咀兩幢大廈持刀行劫兩名性工作者。

高院法官判刑時,斥被告行為卑劣懦弱,又在受監管時目無法紀接連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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