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換一樓申退雙倍印花稅被拒 司法覆核勝訴

發佈日期: 2016-02-18 18:30
法庭
二換一樓申退雙倍印花稅被拒 司法覆核勝訴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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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市民兩年多前在「雙倍印花稅」措施生效後「換樓」,先買入一個單位,半年內賣出另外兩個單位,向稅務局申請退回印花稅被拒絕。他申請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可取回近三十萬稅款兼訟費。

政府2013年初推出「雙倍印花稅」樓市調控措施,但換樓市民可「先買後賣」,只要在購入新物業半年內簽訂買賣協議出售原有物業,便可申請退回稅款。

一名男子2013年6月購入馬灣珀麗灣一個單位,半年內賣出在青衣翠怡花園擁有的兩個較小單位,之後申請退稅,但稅務局拒絕指退稅只適用於單位「一換一」。

該名姓何的業主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稅務局重申法例要求是「一換一」,如果詮釋為「二換一」,會牴觸其他條文,又指政府當年簡介條款時亦無量化出售單位數目,申請人不應對「二換一」可獲退稅有合理期望。

申請人則認為《印花稅條例》只用「原物業」字眼並無量化單位,批評稅局無視市民換樓需要,例如子女與父母同住。

他又稱如果是先出售物業,即使多達一百個,但最後只買入、並持有一個物業,亦毋須交稅。

高院裁定業主勝訴,高院暫委法官祈彥輝於判詞指,根據有關《印花稅條例》第29條的正確演繹,業主應獲退稅,認為印花稅署執行條例時,與立法原意有誤差,政府之前無清楚交代,退稅只適用於單位「一換一」,難以理解稅局的決定。他說如果只為行政方便,便欠缺說服力。

法官又指,執行與立法原意偏差的情況很少出現,但本案正正是這個情況,判業主可取回逾稅款27萬兼訟費。

稅務局表示正仔細研究判詞,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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