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不許拍攝等 若犯或構成「藐視法庭」

發佈日期: 2015-10-19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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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內不許拍攝等 若犯或構成「藐視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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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深大律師指,香港這些限制是承襲英國的模式。拍攝、素描和錄音都是違法。除了可能被罰款,亦有機會犯上更嚴重的藐視法庭罪行。

在法庭範圍內有甚麼記錄方法是不容許的?包括拍攝、錄影、錄音或為供發表之用、繪畫法官、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不過,抄筆記就無須取得批准。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列明違者可被罰款250元。不過,有資深大律師指這些行為可能構成更嚴重的「藐視法庭」罪行。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藐視法庭是一個普通法罪行,一切亦都要由法官處理,因為普通法罪行沒有最高或最低刑罰可言,一切視乎情況,由法官去決定。香港來說,其實也是根據殖民地時代普通法一些常規和慣例。」

不過過去亦有例子,違例者並無受到懲罰。去年九月高等法院審理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貪賄案,旁聽席有人拍攝和錄影,最後承諾刪除照片和片段,法官經考慮後並無追究。

因應法院陸續安裝wi-fi無線網絡,司法機構今年初就發出實務指示,在法庭內可合理地發送文字模式通訊,例如短訊、電子郵件,但也特別訂明不包括聲音和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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