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哈薩克就移交逃犯等事宜,簽署雙邊協定。 協定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與哈薩克總檢察長共同簽署。列明兩地移交逃犯的規定,並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一般保障條款,包括有關行為必須在雙方的法律下均屬罪行,以及如果涉及可判處死刑的罪行,可以拒絕移交等。 另外,協定亦包括移交被判刑人,容許他們返回原居地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