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界定屠龍小隊三名被告為恐怖分子及同夥 准充公六十多萬元資產
發佈日期: 2026-05-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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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反恐條例》的「屠龍小隊」案,高院批准律政司充公其中三名被告六十多萬元資產,今日頒布理由。 「屠龍小隊」案十四名被告被控串謀殺警察,搶奪警槍,八人罪名成立。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頒布判詞,指確信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定義,兩名罪成被告黃振強及吳智鴻屬「恐怖分子」,而另一名被告劉佩凝,雖然經審訊後脫罪,但法庭界定她為「恐怖分子同夥」。 涉案財產亦符合條例中所指的「恐怖主義資產」,其用途是資助或協助實施「恐怖主義行為」,因此批准律政司申請,充公三人逾67.4萬元眾籌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