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清講楚.宏福苑|大律師公會倡修例將圍標等改為監禁罰則 最高判囚七年
發佈日期: 2026-05-1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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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大火突顯圍標問題,大律師公會建議,短期先修訂《競爭條例》,將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改為監禁罰則,最高判囚七年,長遠針對圍標,研究訂立專門法例。 第四輪宏福苑聽證會完成,下一步工作包括檢視本港圍標情況,並提出建議。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在本台節目《講清講楚》認為,短期可在《競爭條例》,只有罰款並屬民事性質的基礎上,修訂第91條,針對嚴重反競爭行為,改為監禁,建議最高判囚七年。現時英國、加拿大等,分別判囚最高五年至十四年。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說:「很多人以為傳統上違反競爭行為,雖然不是好事,但都不是殺人放火,好像不是最重要。如果有監禁,相信對很多人來說,帶出一個很強烈訊息,你去舉報,你會知道原來絕對有效果,市民會相信制度,亦會參與多些,尤其是報案。只是罰錢的話,有部分商人會只當為成本。」 他稱類似做法,《證券及期貨條例》都試過,圍標是否屬嚴重反競爭行為? 毛樂禮指出:「圍標一般來說都算是嚴重,其他嚴重行為,包括不同企業分割市場,我不會投標這區域,你不要來。又或者大家同意最低標價,大家同意不會少於一千萬元,這類型一般來說可以說是嚴重。」 至於將來雙軌並行後,應否進一步將屬民事處理的反競爭行為,舉證標準由現時參考刑事,改為民事,降低檢控門檻,毛樂禮稱值得考慮研究。 公會的專責小組亦會研究,是否從《防止賄賂條例》入手,將有關「賄賂他人撤回標書」條文,擴展至圍標及私人屋苑。 政府有機會強制收購部分宏福苑業主的業權,會否違反《基本法》保護私有產權的條文,他稱從憲制角度,關鍵是收購價要合理。 毛樂禮表示:「最大原則,法庭考慮是方案是否公平及合理,其中很大一環視乎(收購是否符合)市價。當然大家明白,住在一層樓,不單是金錢,是有感情的。」 記者問:「(同意收購)比例是否須考慮?」 毛樂禮回答:「見案例無一個很絕對的,如果看其他(例子),有時九成,有時七成半,(一般)最少都百分之七十五。」 而獨立委員會應否改為調查性質,傳召部分關鍵人物作供,他稱由委員會考慮,但認為今次聽證會證據多,盤問時間長,有助找出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