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檔案‧延伸閱讀|政府提修例引入「謹慎責任」 規管遺棄動物行為

發佈日期: 2026-05-0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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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漁護署人員在街上發現走失或可能具破壞力的貓狗而無人管束,可依法把動物捉走並帶返動物管理中心。職員隨後會檢查動物晶片,嘗試辨識飼主,若能成功聯絡,飼主須支付相等於扣押及餵飼成本的羈留費用,始可領回動物。

▌ 難舉證飼主有棄養意圖

根據《動物羈留所條例》,被羈留的動物若在96小時內無人認領,便會被視為流浪動物或遭飼主遺棄,最終有機會被人道毀滅。《狂犬病條例》早已訂明,畜養人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動物即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不過,這條具阻嚇性的法例在執法層面卻顯得無力。政府2019年回覆立法會的資料揭示,在2014至2019年間,並無任何根據《狂犬病條例》成功檢控棄養的個案,主因是控方在無證人的情況下,極難舉證飼主懷有棄養意圖。

更關鍵的是,該條例對「動物」的定義僅限於哺乳類,變相令遭棄養的爬蟲、兩棲類及雀鳥等寵物無法受到此條例規管。

▌ 定義僅限哺乳類

為堵塞這一法律真空,政府已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擬引入「謹慎責任」概念,明確將遺棄動物行為納入規管,並把保護範圍從哺乳類大幅擴展至爬蟲、兩棲動物、魚類等。日後一旦修例通過,棄養爬蟲終將無所遁形,相關規管亦會變得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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