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擬修例將關閉主要消防裝置改為預先審批 非註冊承辦商不可干擾消防裝置

發佈日期: 2026-04-2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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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交代修訂《消防條例》細節,關閉主要消防裝置改為須預先審批,亦禁止非註冊承辦商干擾消防裝置,罰款大增至少十倍,甚至監禁。爭取今年內交立法會審議。

大埔宏福苑大火揭示多個消防問題,保安局早前預告針對消防裝置、承辦商規管,以及消除消防風險等修訂《消防條例》。

根據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涵蓋範圍包括深夜關閉主要消防裝置一段時間時,由事後通知,改為關閉前三天預先申請,消防處並須到場巡查,決定是否批准。緊急情況可豁免。若註冊承辦商發現裝置有損壞,未能有效操作,不可遲過24小時通知消防處,違者首次定罪最高罰20萬元,再犯罰40萬元。禁止非註冊承辦商修理、檢查、干擾消防裝置,違者最高罰300萬元及監禁三年。

消防裝置承辦商由永久註冊,改為每五年就註冊續期一次,前提要完成30小時專業進修。當局亦為技術人員設註冊制,並擴大紀律委員會處理的對象,及提高懲罰。

又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除了涵蓋處所擁有人及佔用人,還包括物管公司,負責消除火警危險,新增亦包括每半年,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火警警報系統,每年在大廈火警演習,在大廈當眼位置展示年檢證書等。

物管業界表示歡迎。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發言人陳志球說:「當然加大檢查頻密次數,也都是令成本方面也會上升,這些對管理費的影響很小,因為管理費裡面的開支,最大的成本就是人力資源。」

修例下,相關不同違法行為,先有定額罰款,大部分建議罰6,000元,嚴重的會透過法庭判罰,最高罰則由現時5萬元大增至最高300萬元。

就算涉及公司,若證明到其董事、高級人員等,同意或疏忽而犯,都要負刑責。

陳志球說:「這個罰則相對來說是真的很重的,是否恰當,這個我相信業界方面,由他們討論,因為涉及的持分者,不單是物業管理公司。」

當局又增加消防處執法權力,包括進入處所的調查權、指定情況的逮捕權,並延長半年檢控期限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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