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論|政府部門只掃門前雪 大火聽證揭官僚荒謬|全文
發佈日期: 2026-04-23 06:59
港澳


大埔宏福苑大火聽證會,消防處多名高層代表陸續作供,外界才知道原來很多火警風險問題,竟然都不關消防處的事,消防處負責的,僅限火警警報系統、灑水系統及喉轆等「主動消防裝置」,宏福苑居民災前投訴的發泡膠板封窗及棚網等問題,均非消防處「負責範圍」,而處方亦沒有將他們的投訴一一轉介給相關部門,更諷刺的是,不同部門所謂「分工」,似乎並無文件為憑,消防處的亡羊補牢措施是否足夠,只怕仍有不少人心存疑問。政府部門分工,理應是為了更好地幫助市民,到頭來卻變成不同部門互相卸責的護身符,市民求助如墮迷宮,只覺投訴無門。如此官僚的辦事作風,豈是以民為本。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近日展開第三輪聽證會,其中一個核心主題是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及分工,勞工處及消防處代表的作供內容,予人最大感覺是政府部門處理投訴時「互相交波」,投訴人彷彿變成了「人球」。 以工人吸煙問題為例,儘管宏福苑居民一再投訴工人吸煙,但勞工處17次巡查跟進,認為所有投訴不成立。聽證會披露,勞工處方面曾將部分投訴個案轉介消防,原因是投訴人懷疑涉及違反《消防條例》,不過消防處回覆稱這並非其職權範疇。宏福苑工人吸煙投訴無人理會,根本問題在於勞工處只從部門自身角度出發,聚焦職安健而非居民安全,既然投訴者懷疑工人吸煙是消防處責任,那就交給消防處跟進好了。這一思維,其實同樣見諸處方認為後樓梯「開生口」有利工人更快逃生,卻未有充分考慮發生火警時對居民構成的風險。 勞工處代表在聽證會稱,根據勞工法例,工人吸煙違法與否,須視乎附近有否火災風險。對於現場有發泡膠封窗,處方應否發出禁煙令,禁止工人在棚架吸煙,處方回答竟是條例要求現場須有易燃物才界定有風險,但當時「無界定發泡膠屬易燃物」,所以沒發禁煙令。這樣的答覆,明顯有違市民對易燃物的常識,背後反映的正是官僚主義及「部門本位」思維,若覺得投訴不屬自己的「責任範圍」,就置身事外,設法「交波」給其他部門。 有關工人吸煙的問題,消防處代表在聽證會上說得一臉「理直氣壯」,強調按法例應由勞工處處理,如果消防處收到地盤吸煙投訴,會轉介勞工處。可是在跟進火警風險的問題上,消防處高層的思維,同樣是「部門本位」,劃地為牢。 根據《消防條例》,消防處職責之一是就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然而很多市民關注的火警風險,原來都不被消防處視作「份內事」。消防處代表稱,消防負責的是「主動消防裝置」,包括火警警報系統、灑水系統及喉轆等,至於「被動消防裝置」,例如防煙門及走火樓梯等,因屬樓宇結構,由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及屋宇署負責。另外,居民關注的其他火警風險,無論是工人吸煙、發泡膠封窗及棚網易燃等,也統統跟消防處「無關」。有關後樓梯「生口」問題,業界供稱是常見做法,處方代表卻稱30年來沒有留意過有關情况,認為不屬常見。問及「居民關注的火警風險問題,好似無一樣關你們事」,處方代表還能理直氣壯地說「無錯」。如此答覆,實在叫人無言以對。 聽證會上,獨立委員會首席代表大律師杜淦堃問,如果外牆或工程物料有風險,消防處是否有責任給意見?處方答覆是「最適合交由專責部門」,理由是消防處非相關專業,「貿然說不」可能令工程無法進行,簡言之就是消防處「不宜出聲」。消防安全事關人命,處方代表這樣的說法,實在很難令人接受。就算消防處沒有建築維修工程的專業知識,但辨識火警風險,肯定是處方力所能及,沒理由不指出問題,可是處方就連通知其眼中的「相關部門」跟進,也沒有做好。聽證會披露,曾有居民致電消防熱線,指窗戶被可燃物封上,擔心構成火警危險,接線生僅稱「用什麼物料封窗並無特別規管」,並無將個案轉介房屋局ICU跟進。居民覺得求助無門,實屬必然。 消防處代表稱,處方已汲取教訓,實施新安排,市民就消防安全問題來電,取得投訴人同意後會主動轉介至相關部門,並確認個案「有人跟進」。可是處方代表又提到,印象中無任何文件列明不同部門分工,「主要依靠彼此合作及認知」。問題是如果消防處的認知,跟勞工處、房屋局ICU的認知不一致,就算所有個案都有人轉介及有人跟進,亦不能保證問題得到迅速處理。處方提到,如部門各自不能處理或有懷疑,會將投訴升格至副處長級別,與相關部門管理層研究處理方法。這一「兜底」機制,理論上可確保投訴終必得到處理,但流程要走到這一步,只怕已經花了大量時間,火警風險在這段時間有可能一直存在,萬一不幸出事,又該誰來負責? 公共治理應以民為本,這也是當局近年一再強調的施政理念,然而火災聽證會所揭示的,依舊是不同部門各家自掃門前雪,並非急市民所急。當局必須切實扭轉這種官僚主義文化,莫讓市民困在「投訴迷宮」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