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設兩級調查機制 賦權職能包括可進入任何政府部門處所
發佈日期: 2026-04-1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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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敲定「部門首長責任制」細節,設兩級調查機制,並將制定附屬法例,賦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職能,包括可進入任何政府部門處所,預計「責任制」最快10月生效。 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分兩級調查政府部門嚴重問題,提升管治效能。並擴大公務員敘用委員會職能,涵蓋調查工作。 公務員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將以附屬法例形式,在《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下,制定《調查規例》。 日後若發現部門出現問題,會按嚴重性分級。若問題不嚴重、屬單一事件,由部門首長負責。若部門出現嚴重,涉及廣泛、重複性系統問題,或涉及部門首長,就提升為「第二級」。 由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連同不少於一名委員調查,亦可委任專家提供協助。相關調查需由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啟動。 受查人士需提供有關資料、文件,亦要到席前回答問題。調查小組亦可進入或視察,任何部門處所。若最終發現有人員行為不當,會按紀律機制處理,最嚴重可被革職或勒令退休。若涉及刑事,就會交予執法部門調查。 那何為「部門首長」呢?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指,首長除了是處長、署長外,最低可到「D3」,即「乙級政務官」,如副處長、首席工程師等,這些「首長」在政府內有逾60人。不過「責任制」下,不包括非署長的常秘,指他們主要做政策工作,表現由局長「把關」。 至於何事件才算嚴重,要啟動「第二級」。樽裝水採購事件,垃圾徵費暫緩是否嚴重,發言人指很難清晰界定,但行政長官、司局長會有考量。 局方期望下月將附屬法例交行會審議,6月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提交立法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