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導遊阿珍事件」說起 香港旅遊業監管與導遊違規罰則|延伸閱讀
發佈日期: 2026-04-13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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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業多次曾因強迫購物等事件備受關注。2010年「導遊阿珍事件」中,導遊李巧珍因不滿安徽團友購物消費過低,在旅遊巴上辱罵旅客「窮」、「沒良心」,威脅不購物就沒飯吃、沒酒店住。影片瘋傳後重創香港形象,李巧珍最終公開道歉並被吊銷牌照。此事揭露「零負團費」黑幕,推動業界檢討監管制度。 2024年2月,再有導遊林俊輝因威嚇未購物旅客被撤銷牌照,媒體稱之為「導遊阿珍2.0」。 旅監局自2019年成立以來,加強規管旅遊業界,要求旅行社及導遊必須遵從規定。根據《旅遊業(一般)規例》明確規定,持牌旅行代理商及導遊在接待入境旅行團時的責任。 根據規例第10條,持牌旅行代理商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保障團友安全與利益,尤其在購物行程中,不得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不當影響強迫團友進入或留在商店,亦不得實施威迫購物或遺棄團友。違反相關條件可作為法律責任的證據,旅遊業監管局發布的《持牌人指引》進一步細化了要求。 《持牌人指引》第6.20至6.27條規定,持牌導遊須確保團友明瞭消費權益,包括購物自由、資訊權、選擇權及投訴退款權。導遊只可帶團前往已註冊的商店,並須告知內地團六個月或非內地團14日的百分百退款保障。導遊不得因團友拒絕購物而影響服務態度,如遇威迫購物情況須舉報並制止。若團友不適,須按意願安排離開或就醫。未按牌照條件行事者,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一年。 旅監局強調,導遊須遵守指引,拒絕威迫購物,否則將面臨刑事處罰。旅遊業作為本港經濟支柱,今年更希望突破5,300萬旅客,業界必須引以為鑑,避免嚇怕旅客、留下壞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