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向法庭申請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
發佈日期: 2026-04-02 16:56
港澳


政府今日(4月2日)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安罪成 判監20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充公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 政府:有效打擊嚴重罪行 切斷危害國安資金鏈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