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修訂國安法實施細則 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發佈日期: 2026-03-23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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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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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修訂《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現行實施細則下,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罪行有關財產。新修訂下,海關亦獲賦權賦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另外原本細則列明,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新修訂擴大至涵蓋所有境外政治性組織及代理人。

修訂同時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要求」罪,警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所需密碼或解密方法,如不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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