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延伸閱讀|租期長短定規管 拆解「床位寓所」與「旅館」之別

發佈日期: 2026-03-2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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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透視‧延伸閱讀|租期長短定規管 拆解「床位寓所」與「旅館」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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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上湧現不同類型的私營住宿,這些處所應受哪條法例規管?是屬於《床位寓所條例》下的「床位寓所」,還是《旅館業條例》下的「旅館」?

本文整合相關法例定義及發牌要求,拆解兩者分別。

▍ 床位寓所:12個床位以上、不可設於工廈地庫

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是指供單人住宿的樓面空間、床或框架鋪位。只要一個居住單位內,有12個或以上根據租用協議被佔用或擬供佔用的床位;或在同一建築物內,兩個或以上相連居住單位的間隔牆已被拆去,即屬「床位寓所」。在決定是否構成床位寓所時,無須理會單位內是否有任何間隔存在。

條例同時訂明,工業樓宇或地庫內不得開設床位寓所。

▍ 旅館:出租期少於28天須領牌

另一方面,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如任何處所顯示為提供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的住宿,予到訪並願意繳付費用的任何人,該處所即屬酒店或賓館。

任何人擬開設旅館,必須在開始營業前申請正式牌照。牌照有效期可為12至84個月,期滿後須續期,持有人一般須於有效期屆滿前3至6個月提出申請。申請人有責任確保處所符合地契條款、大廈公契及其他香港法例。

為方便旅客識別,持牌賓館必須在賓館正門入口、每個客房房門及監督指明的任何地方,於當眼位置展示由旅館業監督發出的賓館標誌。此為發牌條件之一,若不遵從,監督可根據條例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或拒絕續期。

▍ 修訂條例加強規管 無牌經營罰則提高

《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實施後,引入了多項新規定。申請人須提交法律意見書,證明大廈公契或地契沒有禁止處所作酒店或賓館、商業用途或私人住宅以外的用途。監督發牌時,亦會考慮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包括有否曾干犯相關條例或其他嚴重罪行、是否未獲解除破產或正進行清盤等。

新制度同時增設「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處所若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擁有人和租客可能負上刑責。監督亦可向法院申請搜查令,在必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可疑處所視察或蒐證。若同一處所在16個月內兩次因無牌經營或相關罪行被定罪,監督可要求法院發出封閉令,為期6個月。無牌經營的最高罰款由20萬元增至50萬元,監禁期由2年提高至3年。

此外,新制度亦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賓館的營業名稱不得使用「酒店」或「Hotel」一詞,包括招牌、宣傳廣告、網上廣告等。受影響的持牌賓館在續牌時須遵守新規定,並須確保商業登記證及第三者風險保險上顯示的營業名稱與賓館名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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