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退役警車冒警等判囚10周緩刑18個月 官指不接納稱一時衝動犯案
發佈日期: 2026-03-19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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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駕駛退役警車冒警並超速駕駛,承認四項罪名,判囚十星期、緩刑十八個月。 案發在去年五月,當時29歲的被告李健煒,凌晨駕駛一輛退役警車,聯同另外五輛車,由荃灣駛到九龍灣,期間超速,只用了約7分鐘,更一直亮起紅藍警示燈,兩度引致其他司機要急停閃避, 至於有關的警車,是他用三萬元從劏車公司購買。被告早前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危險駕駛、假冒公職人員、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未登記和未獲發牌車輛。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理,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不接納被告稱是一時衝動犯案,或是為警告其他司機不要超速。被告犯案或會造成嚴重後果,無傷亡只屬僥倖。 被告與其他車形同賽車,互相炫耀、需要加刑。但考慮被告是初犯和認罪,因本案件失去測量師工作,判監十星期,緩刑十八個月,另外罰款一千元和停牌一年,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冒警罪最高刑罰多少?製作「委任證」留念會否犯法?|延伸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