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案|王宗堯等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遭駁回 法庭指王行徑滿足暴動罪行為

發佈日期: 2026-03-1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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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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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衝擊立法會案,藝人王宗堯等七名罪成被告,就定罪和刑期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案件涉及20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警方拘捕多人,起訴十二人暴動罪,當中八人認罪,四人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囚54至82個月。七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三名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及楊家雄頒下判詞。

原審否認控罪、判入獄74個月的王宗堯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他提出的上訴理由,稱案發僅手持充電器、錢包,在立法會議事廳逗留時間短,與在場人士有肢體動作,僅為有禮表現,質疑原審法官「事後孔明」,審視其在議會內的行為。

不過,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當時通過語言、標誌或手勢等,都可視為暴動者。上訴人明知大樓被佔領,仍穿黑色、印有字樣的衣服進入,期間與示威者拍肩、攬肩等,上訴人不是「無辜的路人」,其舉止行徑滿足「暴動」罪的犯罪行為,駁回他的上訴申請。

另一名上訴人,判囚59個月7天畢慧芬,亦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法庭判詞指,上訴人未列出任何理由,僅口頭提出多個觀點,包括爭議「暴動」定義,又宣稱穿黑衣服不等於暴動,和稱自己有精神病等。又指上訴人2023年5月審訊時,已承認面對的控罪、承認案情,從法律或事實層面,均無基礎推翻定罪,因此拒絕她的上訴申請。

其餘5名上訴人,包括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上訴亦遭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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