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女兒保單|郭鳳儀父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判囚八個月 官指涉及不誠實行為

發佈日期: 2026-02-2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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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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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安處通緝的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早前被裁定,「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罪成,今日被判入獄八個月,是這項控罪首宗判刑的案件。

裁定罪成後還柙的69歲被告郭賢生,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法院。其女兒29歲的郭鳳儀,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被警方國安處懸紅通緝,之後再被保安局列為「指明潛逃者」。

郭賢生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中涉及的財產,是郭賢生在女兒年幼時,替她購買及由他供款的一份保單,郭賢生去年初提出取消保單,取回8萬多元結餘。法庭早前指,保單在郭鳳儀成年後已由她持有,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表示,法庭量刑時,不應因潛逃者的法律責任,或希望令潛逃者回港,而施加額外懲罰,否則會造成「連坐」。又引用多宗洗黑錢案例,指判刑應考慮被告,處理資產的次數及金額,以及所造成的損害,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參考呂世瑜案,法庭有責任依法防範及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及活動,而此法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有人處理潛逃者的資產,達致懲治潛逃者的目的,指明的是潛逃者所有資產,而非只針對犯罪得益,如非希望令潛逃者回港,就不會有相關條文。

法庭考慮的因素,是有關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潛逃,強調不存在任何「連坐」,亦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無關。

雖然被告並非動用或轉移資產,其女兒也不太留意保單,但有關資金仍然有機會被動用,增加潛逃者不回港的機會,案件性質嚴重。

被告同時涉及冒充潛逃者簽名等不誠實行為,需判處監禁,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事已高、沒有前科,酌情扣減一個月,判處被告八個月監禁。

今次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宗海外被通緝,並列為指明潛逃者人士的家人,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多國駐港總領事館派代表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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