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控違反租約欺詐科技園 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發佈日期: 2026-02-26 13:00
港澳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租約、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本案兩名上訴人分別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違反租契,容許由黎智英擔任董事的力高顧問公司,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壹傳媒大樓,隱瞞業主科技園公司至少十多年,從中獲利,2022年裁定欺詐罪成,黎智英判囚5年9個月,黃偉強監禁1年9個月。 上訴庭頒布判詞,裁定力高佔用壹傳媒大樓,違反租賃文件條款。至於「隱瞞」一詞,上訴庭指出,根據普通法原則,合約方一般沒有責任披露自己違約,租契亦不屬於施加披露責任的合約類別。 對於控方爭辯,租賃文件對蘋果印刷施加披露責任,上訴庭指出,文件並無明文及隱含條款,雙方只是業主與租客的商業關係,科技園向蘋果印刷批出租契屬謹慎商業決定,蘋果印刷亦並非唯一受惠的一方,建造大樓時投資了5.2億港元,而科技園可以因土地升值而得益,當時必定信納其承諾,會擴闊香港工業基礎,提升技術水平,對受政府委託,推動工業及技術的公司而言,正是得益所在。 上訴庭亦指出,就算蘋果印刷有責任披露,但控方並非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而是普通法規則,即主導者刑責歸於公司,控方亦沒有實質陳詞,解釋黎智英及黃偉強為何有個人責任要向科技園披露,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人曾作虛假陳述,亦未能證明兩人曾干犯欺詐罪行為,而原審法官未有就犯罪意圖,考慮申請人的思想狀態等,裁定兩人上訴得直。 上訴方無派代表到場聽取判決,其中黃偉強早前已完成服刑。78歲的黎智英另外涉及違反《香港國安法》,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三罪成立,判囚20年,其中18年刑期與欺詐案分期執行,撤銷欺詐案判刑,仍需繼續為《國安法》案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