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刑事案件追溯期有多久?簡易程序罪行、可公訴罪行有何分別?|延伸閱讀
發佈日期: 2026-02-16 07:30
港澳


警方近日將37年前龍蝦灣謀殺案一個疑犯,由泰國引渡回港。警務處處長周一鳴曾表示,涉案男子是歷來匿藏時間最長的逃犯,相信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究竟本港刑事案件的追溯期有多久? 甚麼是刑事案件的追溯期? 追溯期(Statute of Limitations)指的是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檢控機構必須對犯罪行為提起控訴。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限制,則該犯罪行為將無法再被追究。在香港,針對嚴重刑事犯罪,通常不設追溯期,這符合國際人權法和普通法的慣例。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 申訴或告發的時效 - 凡成文法則對罪行(可公訴罪行除外)並無規定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時效,則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的分別: 「簡易程序罪行」可以說是嚴重性較低的罪行,而「可公訴罪行」則是較嚴重的罪行。簡易程序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唯一例外情況是,當被告同時被控另一條可公訴罪行時,針對該人的簡易程序罪行可於區域法院審理。簡易程序罪行的例子包括亂拋垃圾、不小心駕駛等。 如控罪之相關法例條文包含「一經公訴程序」或「循公訴程序」的字眼,該罪行便是可公訴罪行。多數可公訴罪行可於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控方有權選擇由哪一個法庭審理可公訴罪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4條),主要取決於案件的複雜性及可能判處之刑罰。舉例,如案件的判刑可能是監禁 4 年,控方便會選擇於區域法院進行審訊(因區域法院最多可判監 7 年),而不會選擇由裁判法院進行審訊(因裁判法院之最高監禁刑期只是 2 年)。 有些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不能在裁判法院審理,它們列於《裁判官條例》(第227章)附表2之第 I 部。列於上述附表第 III 部之罪行(例如謀殺或誤殺)只能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簡易程序罪行之提出起訴期限,通常為事件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除非法例另有列明)。至於可公訴罪行,就沒有特定起訴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