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各類罪行定義與罰則|延伸閱讀

發佈日期: 2026-01-1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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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各類罪行定義與罰則|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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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國家安全,香港已實施《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對相關罪行訂立清晰罰則。以下為法例重點內容解析:

▍ 《香港國安法》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1. 分裂國家罪
任何人策劃、參與或實施將香港或國家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其法律地位,不論是否使用暴力均屬違法。

刑罰:首要分子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

2. 顛覆國家政權罪

以各種手段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或嚴重干擾、阻撓中央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刑罰:首要分子可判10年監禁至無期徒刑;煽動、協助、資助者情節嚴重可判5至10年以上監禁

3. 恐怖活動罪

組織、策劃、實施或威脅實施恐怖活動,以脅迫政府或國際組織,威嚇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

刑罰: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可判10年以上監禁至無期徒刑;為恐怖組織提供資金、培訓或宣揚恐怖主義,情節嚴重可判5至10年監禁

4.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竊取、刺探國家秘密,或接受其指使、控制、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刑罰:刑期由3年至無期徒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意圖罪

2024年起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明確規定,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相關文字即屬犯罪。

煽動意圖定義包括:
意圖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或藐視
意圖引起對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
意圖煽惑他人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
意圖引起特區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

刑罰標準:
一般煽動罪:最高可判7年監禁
勾結境外勢力犯煽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
管有煽動刊物:最高可判3年監禁

免責辯護:
條例第26條訂明,若被告能證明自己不知道有關刊物具煽動意圖,可作為免責辯護。

不構成煽動意圖的情況:
為完善制度或憲制秩序而提出意見
為提出改善意見而指出問題
勸說他人循合法途徑改變事項
為消除憎恨或敵意而指出相關問題


▍ 中央駐港機構範圍

條例明確列出以下機構受保護: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 其他罰則
可禁止參選公職、處以罰款、撤銷商業執照

▍ 司法詮釋
上訴法庭在相關案例中裁定,強烈批評政府、司法事務,或對政府施政提出辯論或反對,並不構成煽動意圖罪。法庭強調需考慮文字發放時的社會文化背景及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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