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發兩份通函,要求消防承辦商在消防裝置有損壞時,必須在當眼位置張貼告示。 處方其中一份通函稱,有關告示要張貼在消防裝置的當眼位置,以避免公眾在緊急情況下,誤用已壞的裝置。又要求承辦商,在消防裝置的電源開關貼上封條,防止電源被錯誤關閉。 至於另一封通函,就要求若關閉任何消防裝置,須事先評估會否影響其他裝置,並一併通報消防處,同時在主要出入口當眼處張貼有關告示,列明關閉日期等。如有任何疏忽或不當,處方採取紀律行動,包括將承辦商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