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子來港做網約車司機還柙候判 在港買車接單仍未供斷

發佈日期: 2026-01-08 18:0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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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內地男子來港做網約車司機,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等19項控罪,還柙候判。庭上透露,被告自己在香港買車來接單。
 
警方去年加強打擊「白牌車」,在8月一次行動,警員放蛇拘捕39歲被告曾鈺霖,並扣查他駕駛的電動車,他是車主。

案情指,警方調查發現,被告以訪客身份來港,透過「高德打車」,以用戶名「王師傅」接單,而帳戶是借舊同學的香港身份證登記,他舊同學並不知情。而程式紀錄顯示,被告2個月內接載了逾600次車程,收入達7.3萬元。

報稱住在內地的被告,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17項違反逗留條件、1項非法載客取酬,及1項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關注,被告的犯罪得益高達7萬多元。辯方回應指,被告買車亦有成本。裁判官反問,「專登買咗架車嚟犯法?」辯方指被告購入的電動車仍未供斷,「好大機會都係得個桔。」又指被告犯案時間約兩個月,對本地就業市場影響不算最嚴重。

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經濟狀況報告,押後至1月26日判刑,被告須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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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5)、(10)(a)條及附表4列明,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

資料來源:運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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