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子來港買車做網約車司機 認違反逗留條件等19項控罪還柙候判

發佈日期: 2026-01-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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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男子來港買車做網約車司機 認違反逗留條件等19項控罪還柙候判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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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內地男子在香港買車做網約車司機,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等19項控罪,還柙候判。

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39歲被告去年8月在警方打擊「白牌車」行動中被捕。

調查顯示,被告借用舊同學的香港身份證,登記網約車平台戶口,帳戶連接到被告自己本地銀行戶口,而程式紀錄顯示,被告兩個月內接載逾600次車程,有7.3萬元收入。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來港開網約車,購入一輛電動車,斷供後將「得個桔」,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反問「專登買車嚟犯法?」,會先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押後至1月26日判刑,被告須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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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5)、(10)(a)條及附表4列明,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

資料來源:運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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