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衝擊立法會案 王宗堯等七名暴動罪成被告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發佈日期: 2025-12-16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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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衝擊立法會案,七名被判暴動罪成的被告,就定罪和刑期上訴,包括藝人王宗堯,高院上訴庭開庭處理。

正在服刑的七名上訴人,包括藝人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上訴庭由三位法官審理。

案件涉及20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警方拘捕多人,起訴十二人暴動罪,當中八人認罪,四人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囚54至82個月。

其中,否認控罪的王宗堯,裁定罪成判入獄74個月,就定罪和刑期上訴,代表律師蔡維邦陳詞時表示,暴動當日下午一時許開始,但王宗堯接近午夜才在現場出現,是應要求將電池交給一名記者。期間出於禮儀向現場人士打招呼及擁抱,無叫口號。承認做法不智、魯莽,但無意支持或鼓勵暴動,原審法官亦無其他證據推翻說法。

不過,上訴庭其中一位法官彭偉昌反駁,王宗堯交收電池,毋須進入立法會大樓,而且完成交收後無馬上離開,質疑他至少具備犯罪意圖,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亦指,王宗堯是自願進入立法會,無論逗留時間長短,均已構成參與暴動。

另一名上訴人畢慧芬,患有輕度智障,她原審認罪判入獄59個月7天,就定罪和刑期上訴,自行陳詞時指,不理解為何起訴她暴動而非刑事毀壞,又指穿著黑色或啡色衣服是個人喜好,不等於是示威者。法官彭偉昌查問下,畢慧芬確認自己當日認罪時,是明白程序內容。

至於另外五人就刑期上訴,其中孫曉嵐的代表律師指,甚少有暴動罪,以七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質疑過高,但法官楊家雄反駁,指立法會被衝擊亦是前所未見,屬「有史以來最嚴重一次」,又指案件每個階段都可以很嚴重,量刑起點因此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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