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墮斃東主判罰16萬准分期每月交二千元 工權會指缺乏阻嚇力

發佈日期: 2025-12-08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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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工人三年前工作時墮斃,承建商東主去年被判罰9萬元,可分期、每月交1,000元罰款。

控方提刑期覆核,裁判官上調罰款至16萬元,仍准分期繳交,強調法庭不應判處遠超被告可負擔的刑罰。

事發2022年5月,一名40多歲搭棚男工人,在佐敦吳松街維修水管,當時僅配戴僱主提供的攀山繩,之後斷裂,他從六樓墮斃。

60多歲承建商東主許佢成,去年被裁定違反「無採取足夠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等,三項傳票控罪,罰款9萬元,准以每月1,000元、分90期支付。

控方認為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被告就強調已賣車賣樓還債,現時月入只有最多6,000元。

聆訊在觀塘裁判法院處理。裁判官劉淑嫻指,法庭不應判處遠超被告負擔能力的罰款,否則變相令被告入獄。

不過,刑罰需反映嚴重性。被告過往有同類犯罪紀錄,導致另一名工人身亡,認為屬加刑因素,將罰款總額增至16萬元。扣除已繳交的1.2萬元,要求他以每月2,000元、分74期支付。

一直協助工人家屬的工業傷亡權益會指,罰款金額增加,但允許分期支付,是缺乏阻嚇力。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表示:「死者自己本身沒有買保險,僱主本身應有最基本的勞工保險,保障發生事故後家人有賠償。但很可惜這僱主沒有買勞保,變相家人追討就困難重重,需透過僱員補償援助基金追討,至少六至七年,才可取得基本工傷賠償。罰款也不是給家屬,只是給政府。」

她建議政府應公開,涉及違反勞工法例的僱主或公司的定罪紀錄,讓工人入職前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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