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業主涉僭建 早前被定罪及罰款
發佈日期: 2025-12-05 11:05
港澳


四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法定命令,周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90,630元。 涉案的物業分別位於,深水埗青山道、旺角新填地街、旺角弼街、旺角西洋菜南街,當中涉及僭建金屬支架、平台搭建物,以及改建成為迷你倉的單位,和改動前樓梯的防護門廊等。四宗個案的業主,合共被處罰290,630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此外,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5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