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23條立法後 賦權保安局長禁止危害國安組織運作
發佈日期: 2025-11-26 07:30
港澳


保安局局長擬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如最終決定命令禁止,將是首次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關條文,禁止在特區內外組織的運作,以維護國家安全。 ⬤ 涵蓋本地及境外組織 特區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權保安局局長,若合理相信禁止某組織在特區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透過憲報公告實施禁令。 禁令範圍包括: 在特區成立或總部設於特區的組織(不包括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 在特區以外成立但符合多項條件的組織,包括在特區進行活動、有成員在特區行事、接受特區人士資助等 ⬤ 指明團體可陳詞或書面申述 條文特別規定,若指明本地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保安局局長可直接禁止其運作。局長在作出禁令前,一般須給予相關組織陳詞或書面申述機會。 ⬤ 遭禁止組織即時解散 根據條文,本地組織一旦被禁,即視為已解散,其幹事及成員的法律責任將持續有效。若該組織曾根據特定條例註冊,註冊將自動取消,並須按相關條例進行清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