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被控擾亂議會秩序案罪脫 裁判官指無足夠證據證明參與施襲
發佈日期: 2025-11-0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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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控2019年擾亂議會秩序案,裁定兩項控罪不成立。 案件涉及2019年4月至5月,有關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及內務委員會會議,發生的衝突事件。 當年5月11日的法案委員會,民主派及建制派議員分別召開會議。建制派護送石禮謙主持會議,遭民主派議員包圍。林卓廷被控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 法庭早前曾傳召兩名事主及立法會前議員石禮謙作供,西九龍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林卓廷案發時只是站在附近,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與其他民主派議員,共同襲擊陳恒鑌,而當時情況混亂,認為陳恒鑌不會知道林卓廷為何要接觸石禮謙,亦不會聽得清楚對方說話。 而周浩鼎當時距離案發地點遠,難以清楚看到過程,加上兩人與林卓廷立場不同,有機會主觀認定他騷擾石禮謙及參與「搶咪」,因此不依賴他們的供詞。 而根據石禮謙口供,他憶述當時危險,並非來自林卓廷方向,對方只是問候他。而林卓廷接觸他時亦感受不到用力,認為即使林卓廷伸手接觸,不等於有意「搶咪」。而他接近石禮謙希望了解會議情況亦不足為奇,亦可能因情況混亂而要求暫停會議,不一定是干預石禮謙履行職務。 鄭念慈指案件沒有足夠證供,亦難以推論林卓廷曾與他人達成任何協議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裁定兩項控罪不成立。 辯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裁判官指雖然被告罪名不成立,但他在該情況下伸手會自招嫌疑,因此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擾亂議會秩序案共有七名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及梁耀忠早前獲撤控,區諾軒獲准簽保守行為,朱凱廸及陳志全認罪後分別判監14日及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