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因找續問題辱罵乘客罪成罰二千元 官指言詞絕非禮貌用語

發佈日期: 2025-10-3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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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的士司機同乘客爭執後,辱罵乘客,裁定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成,罰款2,000元。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

案情指去年12月1日晚上,70歲被告關國培,在旺角新世紀廣場接載一對夫婦,前往何文田欣圖軒,咪表車費是43.7元。男乘客支付一百元鈔票,被告找回56元,即少了3毫子。

男乘客作供時稱,被告駕駛速度急,不滿意其駕駛態度,不想支付額外費用,要求找回3毫子,被告就開始辱罵他。男乘客於是報警,女乘客同時錄音,庭上播放錄音檔,聽到被告辱罵他的言詞。

暫委裁判官高麗盈裁決時指出,乘客作供清晰直接,而乘客要求找贖、投訴或留下司機資料等,都是其權利。

雖然被告聲稱無講粗口,但言詞都是粗言穢語,絕非禮貌用語,裁定被告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名成立。考慮到本案嚴重性,案發時間長達20分鐘,涉及多次以粗口侮辱,判被告罰款2,000元。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公共巴士、小巴或的士司機,須有禮貌及守規矩,初犯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判監六個月,再犯最高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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