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被控五年前製造或策劃三宗爆炸案 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
發佈日期: 2025-10-10 20:30
港澳



八人被控五年前製造或策劃,港鐵羅湖站等三宗爆炸案,其中三人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法庭今日聽取求情,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
三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
案件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爆炸案,及同年2月2日,港鐵羅湖站爆炸案,兩宗案都無人受傷。
另外還涉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置炸彈。
控方早前向法庭存檔陳詞,提出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否「危險人物」,以及對社會的潛在威脅。
控方引述心理報告指,其中一名被告何卓為之前有案底,守法意識薄弱。他知悉爆炸品會被放置到公眾地方,目的是迫使政府「封關」,但否認自己積極參與案件。他又指元朗721事件後,對警方感到憤怒和失望,並對政府感到不滿。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求情時指,臨床心理學家認為,何卓為不是無藥可救,若有大量心理介入措施,他的行為認知及態度可能有改變。
法官陳仲衡就關注,報告提到何卓為以美化方式,塑造自己為有批判思考,及祟高品格的人。
辯方又指被告過去五年還押期間行為良好,有進修並取得不錯的成績,不屬於社會危險人物,希望法官判刑時可考慮。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就指,無醫學及法庭證據顯示,被告未來會對公眾構成重大威脅,又稱被告不是主謀。
法官在庭上聽取三名被告求情後,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
本案八名被告中,七人被控違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訂明標的、即涉及基建、公共交通系統的爆炸罪,陪審團上月裁定全部罪不成立,而交替的串謀導致爆炸罪,就有三人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