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12月中起加強打擊不當棄置車輛 違例判罰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佈日期: 2025-09-09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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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12月22日起實施新制度,加強打擊不當棄置車輛,違例車主首次定罪,可判罰款一萬元和監禁三個月。

新界一些偏僻地方不時會見到有人將車輛棄置,為針對這些不當情況,運輸署由12月22日起,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日期,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並向署方取消登記。

車主若未及時妥善處理車輛,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兩萬五千元和監禁六個月。若不交罰款,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車主發駕駛執照,不處理涉事車輛的過戶申請,以及拒絕車主名下車輛發牌。

不過如果車主有實際困難,可以申請豁免,包括車輛等待零件維修送驗,車齡30年或以上,正作私人收藏,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或保存於經銷商寄賣的車輛。

運輸署表示,已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車主亦可善用運輸署的「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以及處理各類牌照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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