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涉港鐵站及明愛醫院爆炸案 其中三名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發佈日期: 2025-09-04 15:15
港澳



八人被控五年前,在港鐵羅湖站及明愛醫院等放炸彈,其中三名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八名被告,七人被控違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訂明標的,即涉及基建、公共交通系統的爆炸罪。
陪審團退庭商議四日後,裁定七人罪名都不成立。當中三名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至於第八被告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罪名不成立,即合共五名被告獲無罪釋放。
案件涉及包括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爆炸案。及2020年2月2日港鐵羅湖站爆炸案,兩次事件都無人受傷。
七女二男陪審員一致裁定,第一至第七被告,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以及第四被告張家俊,交替的「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立。李嘉濱另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陪審團一致裁定不成立。
第八被告周皓文「企圖製造炸藥」,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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