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被控五年前於港鐵站及醫院放炸彈 陪審團第三日退庭商議未達裁決
發佈日期: 2025-09-03 23:40
港澳



八人被控五年前,在港鐵羅湖站及明愛醫院等放炸彈,陪審團第三日退庭商議,曾要求重聽被告即時通訊軟件的語音訊息,未能達到裁決,明早將繼續。
被告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等候裁決。九人陪審團周一上午起退庭商議,期間一度向法官陳仲衡,索取有關「身體嚴重傷害」等控罪元素定義的解釋。今次是律政司第二次引用《反恐條例》提出起訴的案件,涉及2020年三宗爆炸案。
第一宗發生在當年的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爆炸。另一宗就是2月2日,港鐵羅湖站爆炸,兩宗都無人受傷。餘下一宗,控方指有人計劃當年的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置炸彈。
警方在前一天、即3月7日拘捕八名被告,包括41歲何卓為、30歲李嘉濱、32歲吳子樂、35歲張家俊、33歲楊怡斯、29歲張琸淇、23歲何培欣及25歲周皓文。
當中七人被控串謀犯訂明標的,即涉及基建、公共交通系統的爆炸罪,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性命或財產爆炸罪」等,餘下的周皓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全部人否認控罪。
控方的結案陳詞指,首五名被告,亦即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及楊怡斯是主謀,當中首被告何卓為被指,負責租用大角咀宏創方一個單位,用作測試、擺放爆炸品。次被告李嘉濱曾在明愛醫院放炸彈。另一被告楊怡斯被指,在羅湖站放炸彈等。第四被告張家俊就負責設計遙控引爆裝置。
至於報稱是入境處登記主任的張琸淇,以及大學生何培欣,分別是被告吳子樂及何卓為的時任女友,被指對事件知情。
案件去年11月開審,至今歷時逾160天。根據《反恐條例》,「串謀犯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成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