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修訂守則列明議員行為操守及工作表現要求 最嚴重懲處為停薪留職
發佈日期: 2025-07-0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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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修訂《議員守則》,列明議員行為操守及工作表現要求,最嚴重懲處是停薪留職。決議如獲大會通過,明年就任的第八屆立法會實施。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指,已完成草擬新的《議員守則》,全體議員已審閱並支持。
《守則》列明議員行為操守及工作表現要求,包括訂明議員須出席會議。如要缺席,須在會議開始前通知秘書處,合理理由包括嚴重疾病、家屬身故等,或其他主席信納的理由。會期內,議員如須離港逾兩日,亦須作通知。
若因議員缺席導致流會,而立法會主席不信納該議員有合理原因缺席,該議員須支付罰款。
守則亦訂明議員須維護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等,亦須時刻注意個人言行,基於事實和證據議政論政,不可無中生有,並應以國家及香港社會利益行事,積極發揮民意代表的角色。
議員每個立法年度完結後的兩個月內,亦要提交工作報告,並在立法會網站登載;亦須定期登記個人利益,包括如接受一千元或以上的禮物就要申報。
又擴大現時議員利益監察委員會職能,改名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由立法會主席擔任主席,處理議員不當行為的實名投訴,按輕重懲處,包括書面警告、藉議案訓誡等處分,最嚴重可停薪留職。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嚴重及輕微有客觀及主觀標準,都要留待委員會審視事件,經調查後才作出決定。是說明一個很好的框架,議員如何可在此框架盡量履職。我不認為會限制到議員發表意見,但議員一定要小心行事,不要出了紅線、過了火位。」
其他修訂包括優化委員會職務考察安排、簡化委員會選舉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