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倡修改《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 列明議員行為操守及工作表現要求
發佈日期: 2025-07-0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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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建議修改《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列明議員行為操守及工作表現要求。
立法會秘書處向內會提交文件,公開擬定的議員守則,訂明議員須出席會議。如要缺席,須在會議開始前通知秘書處,並獲主席信納擬定的合理理由,包括嚴重疾病、家屬身故等。會期內,議員如須離港逾兩日,亦須作通知。
若因議員缺席導致流會,而立法會主席不信納該議員有合理原因缺席,該議員須支付罰款。
守則亦訂明議員每個立法年度完結後的兩個月內,提交工作報告,並在立法會網站登載。
又擴大現時議員利益監察委員會職能,改名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由立法會主席擔任主席,處理議員不當行為投訴,最嚴重懲處是停薪留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