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倡訂附屬法例訂明國安公署職責 政府表明立法有迫切性
發佈日期: 2025-05-12 18:31
港澳



政府建議訂立附屬法例,訂明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規定政府公務人員要協助辦案。政府表明立法有迫切性,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在刊憲當日實施。
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駐港國安公署,負責分析研判香港國安形勢,監督指導維護國安職責,以及辦理危害國安案件等。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到立法會解釋訂立附屬法例建議,列明國安公署在辦理國安案件時,政府任何部門、公務人員都要按公署要求,提供所需協助及支持。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不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或提供虛假及誤導性資料,以及向他人披露調查資料都屬犯罪。而遵循公署法律文書,或配合公署執行職務,有民事免責條款。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偽造文件等都會列為罪行。
對於公署履職場所,當局建議行政長官可刊憲劃為禁地。憲報會列明地址座標,當局指不會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市民不會誤闖禁地。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一如其他常見的軍事禁區一樣,都有清楚標示貼起來,禁區地方都是整幢大樓都是屬於公署地方,不會1至3樓是公署,其他樓層是其他人,導致混亂情況出現。」
政府指立法是要履行憲制責任,不是針對任何特定案件或事件,亦無賦予公署新權力,強調要中央政府批准,公署才可對在港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鄧炳強認為:「針對的是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我們認為雖然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
附例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在法例刊憲當日實施,強調立法有逼切性。
鄧炳強說:「兩周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針對我們國家公開宣布大量招攬叛國者,可以看到我們面對國家安全風險,是非常嚴峻亦是突如其來,我們必須要早一日、得一日,盡早立好我們的法。」
如違反相關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消息指附屬法例由香港警方執法,警方會配合公署行動,但不會直接受公署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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