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訂附屬法例就國安公署職責訂明具體細節 立法會兩委員會開會討論
發佈日期: 2025-05-1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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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訂立附屬法例,就駐港國安公署職責訂明具體細節,以及賦權行政長官可刊憲,將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午將開會討論。
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駐港國安公署,職責包括負責分析研判香港國安形勢、監督指導維護國安職責,以及辦理危害國安案件等。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就國安公署職責訂明具體細節,列明國安公署辦理國安犯罪案件時,政府任何部門、公務人員都要按公署要求,提供所需協助及支持。
政府消息人士指,司法人員不會包括在內,因為《基本法》列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不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或向國安公署提供虛假及誤導性資料,以及向他人披露調查資料,都屬犯罪;又為確保有關機構和人員遵循公署法律文書,或配合公署執行職務,訂明民事免責條款。
當局又建議為國安公署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包括公署向公署人員製作或發出的證件,以及為執行職務發出的文件,會有證明效力;又會就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訂立罪行。
政府又建議將假冒公署人員、偽造公署文件列為罪行,施加刑事責任以阻嚇,又會加入條文,明確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有保密義務,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
對於公署履職場所,當局建議行政長官可藉刊憲,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指,憲報會列明地址座標,但不會為了蒐證,突然將一個地點變為禁地。
而所有法例都會由警方執法,警方會配合公署行動,但不會直接受公署調派。如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當局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在法例刊憲當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