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擬制定新議員守則劃分五級制處分 最嚴重可撤銷議員資格
發佈日期: 2025-05-0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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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計劃制定新的議員守則,將劃分五級制處分,最嚴重可被撤銷議員資格。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接受報章訪問指,新守則將分為五個章節,列出議員職務、行為操守等,亦會列明按不同程度違反守則的處罰,包括書面警告、停職停薪,最嚴重的處罰可按《基本法》規定,撤銷議員資格。
現有的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會升格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由13人組成,包括立法會及內會主席、「班長」,以及各黨派推舉的10人,只接受具名投訴,先由兩名主席及「班長」篩選,再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建議,進行閉門調查後公開結果。
新守則預計本月中提交議事規則委員會討論,爭取在七月提交大會審議並通過。
【延伸閱讀:基本法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 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