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份案|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恢復定罪及監禁刑期

發佈日期: 2025-04-01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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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披露廉署受查人士身份案,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林卓廷定罪及四個月監禁的刑期。

正因其他控罪服刑的林卓廷,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案件源於林卓廷2019至2020年,三次在記者會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就「721事件」被廉署調查。林卓廷因此被廉署拘控,原審裁定他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名成立,判監四個月。

林卓廷向高等法院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提出終審上訴,主要爭拗點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該受調查人的身份」的詮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認為,條文禁止三種不同類型披露,每一類型旨在針對不同行為,需特定地披露受調查人正因所訂明的罪行而受調查,才算犯法。如果作出披露時,受眾若只知有人受廉署調查,但不知該調查涉及的罪行,不算犯罪。

不過,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就認為,應側重條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項調查正在進行即已犯禁,不論披露調查存在的事實,或調查的細節,都可能妨害調查,這樣詮釋可更好地反映條文立法原意,涵蓋規管間接披露,以維護廉署就貪污罪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並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

最終在3比2大多數下,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林卓廷原本的定罪及四個月刑期。

林卓廷早前因初選案及元朗721暴動案,合共判監9年7個月,他就兩宗案件均提出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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