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艙行李架起火|民航處稱網頁詳列可帶上機鋰電池種類及限制

發佈日期: 2025-03-20 22:3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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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航空一班由杭州回港客機,飛行途中,懷疑流動充電器在行李架起火,轉飛福州、安全降落。

民航處表示,暫時沒有收到有人受傷的報告,香港航空已向民航處報告事故,會提交詳細調查報告。處方正積極與香港航空跟進事件。

根據法例,旅客可以攜帶上機,包括鋰電池在內的危險品,都必須依照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要求,當中列明鋰電池種類和限制,詳情可參閱民航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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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會繼續與相關單位保持緊密聯繫,以確保航空安全。


【延伸閱讀:航空公司鋰電池規定】

釜山航空一架由從釜山飛往香港的航班,今年1月28日,懷疑因行動電源(俗稱「尿袋」)起火,引致機艙嚴重燒毀,事件引發關注。目前多間航空公司對乘客攜帶備用電池,均有明確規定。

國泰航空
.寄艙行李:嚴禁攜帶任何類型的備用電池、包括但不限於鋰電池、鹼性電池及乾電池。
.手提行李:每位旅客另可攜帶20件備用電池; 必須正確擺放。(不論是以原裝零售包裝包裹,還是以膠帶包上電極,抑或存放於獨立膠袋內)

香港快運
.寄艙行李:禁止攜帶,包括任何類型的備用電池 ,包括金屬鋰電池、鋰離子電池或鋰電池。(如:充電器)
.手提行李:可以攜帶,每名旅客只可攜帶最多20件備用電池,備用電池必需獨立包裹以防止短路;及備用金屬鋰電池不可超過2克;或備用鋰離子電池不可超過100瓦時。

中國東方航空
.寄艙行李:嚴禁將備用鋰電池放入託運行李內托運。充電寶(行動電源)應視為備用鋰電池,嚴禁放入託運行李內托運。
.手提行李:備用鋰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中)

日本航空(JAL)
.鋰電池、鋰離子電池單體(備用電池、自電子器材取下或行動電源器材)無法受理託運,並且需符合一定條件才可攜帶進入機艙。此外內含鋰電池、鋰離子電池的電子器材需符合一定條件才可受理託運(寄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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